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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2/7/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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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收费目录中定价方式为“市场调节价”的委托检验可视业务具体情况在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30%。其中检验资源紧张的非 常规项目可上浮5%~30%;长期合作的或一次性检验批量较大的可下调5%~30%;有减免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如检验费用超出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应在客户认可的基础上,经过报批程序方可收费。
2、2017年4月1日起(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停征许可证发证检验收费。
3、本收费目录按照检验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具体收费以业务受理时间公示的收费目录为准。
4、本收费目录解释权在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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