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月17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其中将实施一系列更加优惠的关税举措扩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贸合作。
此外,财政部表示,2009年我国还将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行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